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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 by 晏山嵘 is a book available to read on Eto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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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 目录 6 第一章 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13 1.可采取证明方式认定主观故意时不必采取推定方式 13 2.间接证明方式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方为有效 18 3.明知自己所支付的包税费远低于货价及应缴税额的,可推定其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23 4.事实推定应适用高于法律推定的证明标准 28 5.在非设关地驳载、运输进境货物可推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33 6.事前无通谋即便提供过多次帮助亦未必构成走私犯罪故意 36 7.将长粒米伪报为中短粒米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41 8.货主“明知”他人将长粒米报成中短粒米未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45 9.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48 10.如实申报后由于海关的不当行为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而予以放行的行为可成为犯罪阻却事 51 11.未参与走私行为核心环节的普通员工难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53 12.曾因“同一”走私行为被定罪处罚不必然推定有走私犯罪故意 57 13.因不明知而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应认定为有故意 60 14.持择一故意的,在择知范围外成立事实认识错误 69 15.误把犯罪行为当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实施的情形能否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76 16.未有效消除怀疑的“惑知”仍属“明知” 95 第二章 走私犯罪形态的认定 98 17.尚未进入报关环节、尚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98 18.行为人因其他原因被刑拘后,其他共犯仍按原计划实施走私,行为人未继续实施的,是否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103 19.货运通关走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情形不宜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 110 20.尚未提取、销售且尚未申请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情形构成未遂 119 21.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应以货物跨越关境并过驳作为既遂认定标准 123 22.走私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偷逃税款数额不宜一概简单相加作为案件涉税数额 128 23.未进入申报环节之时被迫扔掉弹药的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134 第三章 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139 24.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宜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39 25.名义性承包或挂靠的情形宜认定为个人走私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145 26.单位意志系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 149 27.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159 28.特定情形下单位分支机构可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162 29.特定条件下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可上升为单位意志 168 30.特定条件下(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职权协助他人走私)宜将分支机构认定为走私犯罪协助主 173 31.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已超过个人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起刑点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178 32.境外公司可否及如何承担走私犯罪刑事责任? 184 33.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宜区分主从犯 193

Author
晏山嵘
Publisher
中国法制出版社
Language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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